2004年7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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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权
10年前的伤害案终获正义判决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 两个月前,永康的王横在自己被打成重伤10年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;昨天,他终于又通过检察院的依法抗诉,赢得了终审法院对一审的改判——把他打成重伤的王兴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    5月27日,本报《故意伤害案十年后开庭》一文报道了永康人王横被邻居王兴和打成重伤,伤人者却一直逍遥法外的消息。经过王横父子俩近10年的四处求告,今年5月14日,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,致人重伤的王兴和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横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损失17864余元。
    此后,王横对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,提出应判处王兴和实刑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同时,永康市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,认为被告人王兴和认罪态度差,无悔罪表现,而被害人并无过错,一审判决量刑畸轻,适用缓刑不当,要求法院改判。
    经审理,金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缓刑不当,应该改判;而经济损失赔偿部分并无不当。昨天,金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: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,王兴和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驳回王横对经济损失赔偿部分的上诉。